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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方所建房屋,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1-2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婚前个人财产可被视为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例如,在婚姻缔结之前,某一方自行购置、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产,应视为该方的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在结婚前,某一方出资购买房产,但出于某些考虑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视作是对此类所赠予的对方的一种表示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不应再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而是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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