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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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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应该是由公司申请工伤鉴定的,如果公司不予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也可申请,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是一样的,不会出现公司申报与个人申报鉴定结论不同的情况,因为鉴定申请表是需要职工个人签名的,如果申报表上所述不真实的话,在职工签名的时候是可以要求更正的,另外在鉴定的时候,职工个人也是要到场的。不知道具体的你那一部分材料在公司手上,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医疗证据,出院小结可以到就诊医院调出来的,门诊病历就没办法了。另外如果你对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由鉴定,不过时间比较长。
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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