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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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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6—1):(一)相邻建筑物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确定的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二)相邻用地为空地,且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三)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属同一权属单位的,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属不同权属单位的,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6—1):(一)相邻建筑物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确定的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二)相邻用地为空地,且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三)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属同一权属单位的,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属不同权属单位的,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6—1):(一)相邻建筑物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确定的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二)相邻用地为空地,且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三)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属同一权属单位的,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属不同权属单位的,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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