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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留置...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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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法定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须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拍卖。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否定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①对无偿处分行为,不考虑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的主观态度。 ②对于有偿处分行为,(1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受让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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