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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
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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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申请、相关证据材料和担保材料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和财产证明,如房产证,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请求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者无需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特殊情况。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
不办手续。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它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处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7)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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