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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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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就近异地建设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面积建设。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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