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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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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干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一次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单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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