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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许多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犯罪后,对自己是否积极归还赃物有疑问,一些嫌疑人犯罪后,赃物被浪费,无法归还赃物的嫌疑人认为归还赃物后不能减轻刑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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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返还赃物的处罚:积极返还赃物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对损害结果的补偿程度、返还赃物的金额和主动程度,减少基准刑30%下列处罚。而且主动退赃、退赔可以减少犯罪带来的危害后果,同时也可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等,这些都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犯罪分子有主动退赃表现的,如果是全额退赃的,可以在量刑标准是减刑30%。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如果当事人积极退赃,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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