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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退赃的,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会减轻处罚,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
贪污后积极退赃,可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对损害结果的补偿程度以及退赃、退赔金额等情况确定从宽范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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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分子有主动退赃表现的,如果是全额退赃的,可以在量刑标准是减刑30%。 2、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贪污后积极返还赃物,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返还赔偿金额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返还赔偿金额等。(1)全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30%;(2)部分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款赃物,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主动退赃减百分之三十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8条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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