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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三责险,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法律对免责事由进行严格限制,主要包括: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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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七、附加险条款中规定的
银行不可以签免还协议,签订免还协议,就等同放弃债权,银行没有这个权利。 免还协议是一种个人民事行为,但是比较接近金融诈骗。 银行给你签个协议,协议上你欠银行100万,实际银行给你10万,但是不用你还,然后你进入银行的黑名单。也就是你个人拿了10万好处但要背上银行在其他方面造成的90万的呆账。 正规银行不会做这种收不回来钱的项目。免责协议只有银行的同意,才可以免除你的责任,否则这种免责协议是无效的。你作为贷款主体,要承担直接还款责任,到头来相当于别人花银行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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