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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合同中拟定的免责条款,当事人有接受和拒绝的权利,但是,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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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内容: (一)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格式条款是否含有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⑴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定保证责任; ⑷违约责任; ⑸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格式条款是否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⑴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⑵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⑶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3.格式条款是否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⑴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⑵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⑶合同解释权; ⑷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⑸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二)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⑴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⑷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⑸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⑴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⑵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⑶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⑴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⑵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⑷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⑸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⑹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别免除责任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不同。后者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其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条款制作人事先拟定的。只有在责任发生前由当事人一方拟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是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的,它属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与达成免责条款有本质的区别。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从理论上讲,区分限责条款与免责条款有一定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各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并且对限责条款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这两种条款未作严格区别,一概统称为“免责条款”。 4、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条款,不允许以默示方式规定,也不得以推定的方式确认其存在。以格式合同方式订入的免责条款,不仅涉及当事人的责任状态,而且其订入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具体谈判协商而成立,基于民事领域的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原则,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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