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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产假结束公司搬迁,如果是在本市的话,是不需要赔偿的,也没有补偿。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继续上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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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者在,当面咨询一下律师,看看具体的会得到多少的赔偿。
公司拆迁是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复杂的情形,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应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补偿。 2、自建的厂房、员工宿舍、仓库的,应当对其自建物进行评估补偿;租赁厂房的应当补偿租金损失。 3、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不可迁移的水、电等附属设施,应当结合装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4、设备重置与搬迁的补偿,对于无法搬走的设备设施,应当结合重置成本、成新评估补偿;对能够搬走的设备、设施应当给予搬迁费用,以及搬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进行评估补偿。 5、公司因拆迁而被迫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的性质、经营效益的不同,可以结合不同的方法来评估。
要看你们的劳动合同里面有没有约定指定工作地点,如果有的话,员工可以选择不迁过去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或者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比较广(例如就直接写你们的城市),那么员工不想去的话,等于是自己辞职,是不能要求公司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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