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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治安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办法包含以下几种: (1)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产生。 (2)有备无患、应急迅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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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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