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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方失踪无法协商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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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来宾市女孩韦某与上林县青年蒙某6年前携手走进了婚姻的圣殿,可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半年就各自出去打工,后来,丈夫蒙某玩起了“失踪”,三年半过后,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许自己与丈夫离婚。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韦某与被告蒙某离婚。 2002年8月5日,现年30岁的韦某与蒙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从2003年起,夫妻俩人分别外出打工,因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发生矛盾。后来,蒙某自2005年元月23日起再也不与韦某来往,并下落不明,俩人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韦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自己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韦某承认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也无任何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及证言真实有效。原、被告婚后不久,原、被告即外出打工,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短,故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更甚的是,原、被告从2005年元月份起已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双方感情的确已完全破裂。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广西来宾市女孩韦某与上林县青年蒙某6年前携手走进了婚姻的圣殿,可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半年就各自出去打工,后来,丈夫蒙某玩起了“失踪”,三年半过后,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许自己与丈夫离婚。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韦某与被告蒙某离婚。 2002年8月5日,现年30岁的韦某与蒙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从2003年起,夫妻俩人分别外出打工,因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发生矛盾。后来,蒙某自2005年元月23日起再也不与韦某来往,并下落不明,俩人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韦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自己与丈夫离婚。 庭审中,韦某承认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也无任何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及证言真实有效。原、被告婚后不久,原、被告即外出打工,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短,故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更甚的是,原、被告从2005年元月份起已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双方感情的确已完全破裂。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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