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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能撤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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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可以撤销财产给子女,但符合撤销条件:财产未转让给子女,赠与协议未经公证;或者子女严重侵犯赠与人及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协议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4、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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