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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 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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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新设型企业兼并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收购控股型兼并,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当由兼并之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合并,则原来的债务应当由合并之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分立的,则原来的债务应当由分立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承担;新合并企业的合并应当由新合并企业法人承担;被控股企业的原债务被收购并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担;但控股企业因控股企业抽逃被控股企业资金而无法偿还债务的,应当对被控股企业的原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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