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
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提供: (一)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