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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是一个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对外代表法人意志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公司的必设的法人机关。...
财务负责人和法人不可以是一个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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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规定债务人和保证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实践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很少,但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权利(股权等)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质押保证的情况很多。
但这些行为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兼顾受让人的利益,适当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不以受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债权人均可主张撤销;b、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撤销权的成立应以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c、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应推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害于债权,即具有主观恶意。因为,既然是明显不合理,则受让人进行交易时所追求的就不是公平合理的利益,法律不应再对不当利益予以保护。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与五年的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会造成中止或中断,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将失去保全自身债权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胜诉的比例很小,因为有三点很难满足:一是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二是转让行为的对价往往难于判断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三是很难证明受让人是否明知该情形。
根据财经法规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财务负责人做好报表给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是同一人,是很大作弊行为。 税局收报表的窗口不会仔细这么多的,如果以后面对税务稽查时,这将会给你们带来很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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