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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额贷款业务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麻烦,降低诉讼成本,加速审理周期,实现双方共赢。现在,惠州农行已在其农户贷款、个人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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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小贷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法院会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率。2、《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知道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并未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9年12月1日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3.32条即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由此可以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尽管小额贷款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利率。
1、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不能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是合法的利息。 3、虽然借款合同显示的是8965元,但是你方实际借款6000,应当以实际借款额为准,年利息应当不得超过1440元,但是你20周需要还款9360,已经明显超过24%年利率的规定了,已经属于高利贷。本案中的服务费应当认定为利息。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0〕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性质上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同样需要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但与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发放贷款的金融业务仍有所不同。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因此应当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引发纠纷的,应当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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