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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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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双方是不是约定了利息.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015年九月一日实行。9月1日以前立的案适用以前的司法解释,9月1日以后立的案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时间问题介绍如上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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