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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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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架设杆路、埋设管线、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五)超过500千伏的,需论证。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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