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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户口迁走土地归娘家人所有。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
如果你还有承包地,包括你的家庭承包的,地被征收了,如果村上是按户发放,你可以向你的家人要补偿款,如果是按人头分,你虽然嫁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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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在本案中,女儿已经出嫁,有土地,因此是可以收回的,转包给别人的。
如果说农村老人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并且女儿出嫁以后户口也已经迁出,对于这种情况下,在老人去世以后,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村集体收回,女儿无法获得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但是在收回之前土地上的承包收益,女儿是可以合法继承的。如果女儿已经出嫁,但户口仍然在父亲名下没有迁出,对于这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而不是因为一个家庭成员或者是户主去世而被收回,所以女儿可以继续享有该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地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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