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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板送货时发生意外,撞到人,老板是否有责任?

2024-12-05
对于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意外撞击事件,若被确认为老板的全责,那么员工因其故意或重大过错而导致伤害事故的情况下,必须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老板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之后,仍有权向相关雇员进行追偿。在此情形之下,当员工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相当于员工在履行其职位职责的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了相应的损伤。此时,用人单位启动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便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须与其所称的“执行工作任务”存在紧密联系。即,工作人员需要在用人单位的明确授权或指令下开展工作。对于那些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便这类行为只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用人单位实际上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形式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而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n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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