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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检测...
军队房屋、宗教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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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由政府统一异地安置;属于单位管理的房屋,由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私产的房屋,由政府按照房屋的残余价值补偿或者以补偿价值异地安置。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拆除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需进行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可以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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