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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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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利益相关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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