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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3.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3.1司法鉴定协议书3.2司法鉴定范围3.3司法鉴定技术3.4司法鉴定现场3.4.1通知相关人员到场3.4.2现场鉴定人3.4.3现场鉴定信息不得透露3.5鉴定意见3.5.1标准套用3.5.2原因分析3.5.3鉴定意见(只是提供给法院审判的依据)3.6司法鉴定咨询3.7鉴定时限3.8终止鉴定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内容: 1、司法鉴定程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有以下几种: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说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受理 1、收验证件齐全; 2、初审证件真伪; 3、进行录入登记; 4、填写收件受理单。 (二)初审 1、核验证件; 2、现场勘察(必要时); 3、查档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1、复核初审意见; 2、对疑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1、全程审核; 2、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3、签署审批意见。 (五)缮证 (六)收费发证 (七)归档 说明: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需采用三审审批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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