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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补充证据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
开庭后补充证据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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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过,法律对公诉案件的整个时限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开庭后是可以提交新证据的,但应得到法院的准许。
需要看庭审是否结束,如果不是证据类的资料,比如代理意见等,一般可以的,但最好与仲裁员沟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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