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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举证期限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但是,法院必须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即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外,法院必须要求当事人在约定或者...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举证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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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举证期限及后果的告知形式、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和对举证期限的基本要求。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当以通知书或者举证须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下,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应当提交证据材料及承担逾期提交的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与法定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而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为提高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防止当事人借举证期限的延长拖延诉讼,举证期限的延长一般不超过两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包含期限日期当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1.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少于十五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也可少于十五日。 3.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但转化为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补足十五日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减少。 4.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少于十五日。 5.发回重审的,若因证据、事实原因发回重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也不受十五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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