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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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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 (1)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2)或者是在一审中已经收到了该证据,但是因为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在二审中能够提交该证据。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应该在法庭规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前提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提供证据,应当向法庭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供证据,法庭则会允许当事人延期提供证据。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则丧失了提供证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无法提交该证据,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则可在二审中提出证据,该证据会被法庭采纳。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或十五日。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天,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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