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不一样。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
房产质押和房产抵押不一样,房产不可以质押只能抵押,以房产抵押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标的物不同。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动产抵押除外),而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2、特征不同。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3、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房产抵押物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 4、设置权力数量不同。房产抵押在同一标的物同一时期可设置数个抵押权(重复抵押的除外);而质押的同一标的物不能在同一时期设置数个质押权,只能设置一个质押权。
房产质押与房产抵押不一样。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房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房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两者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则是房产抵押不转移占有标的物;而房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标的物。
近年来,不少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以房产证做抵押,引发的债务纠纷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拿了对方房产证作抵押(或是在借条上写明以房产证做抵押),借款就有了保障,实际上却形同虚设,最后使自已蒙受损失。试举几例案件说明: 案例一:王某与李大妈系邻居,王某花言巧语陆续向李大妈借款3万元,许以较高利息,并在借条上写明愿以自已的房产提供抵押,若在一年之内不能还清借款,则房屋任由李大妈处置。李大妈想有房子抵押,每月还可得些利息补贴家用,何乐而不为。没想到在拿了三个月利息后,王某就不见了,到法院一问,才知道王某欠别人很多钱,被诉到法院,房子已被查封了。王某在借条上所写的愿以自已的房产提供抵押,是无效的。 案例二:叶某与李某系同事,叶某称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叶某写下借条后,为免除李某的后顾之忧,叶某主动提出将他名下价值二十多万元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在其还清所有欠款之前,房产证交由李某保管,叶某一看借款有保障,也就爽快地把钱借给李某。事后,由于叶某在经营中出现严重亏损,叶某便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产证挂失,补证,并以补办的证件向银行抵押贷款,并且还向多人借款,叶某被起诉到法院时,房产又被债权人申请保全了,叶某手里的房产证也就成了废纸一张。对方押了房产证在自己手里,本以为一切有了“保险”,却让叶某吃了苦头,蒙受了重大损失。 案例三:吴某诉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汪某在借钱后,便不知去向。吴某想有房产证做抵押,不怕收不回本金,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全吴某所提供的房产证上写明的房产,可是法院到房管局一查,得知房产证是假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房产,吴某这才明白被骗了。类似这种债权人认为以房产证作抵押,借款就有保证的案例还很多。 民间流行借款保证的做法,就是把房产证押给对方,以为这样就算房产抵押了。其实这于法无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既未签抵押合同也未登记,根本不产生抵押效力。 房产属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抵押是采用登记公示制度的,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不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也起不到任何的保障作用。为使房产抵押真正落到实处,建议抵押权人提供借款前先跟抵押人签订一份书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