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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破产撤销权的适用情形有: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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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一)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3)能够取消的行为,必须有根据取消的行为实际获利的人。(四)可以撤销的行为,在无偿行为中,破产债务人主观恶意。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企业破产中撤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追回权是指因债务人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遭受损害的,法律赋予管理人依法追回有关财产的权利。依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享有下述追回权: (一)对因可撤销行为、个别优先清偿行为、破产无效行为转移的债务人财产享有的追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后,对涉及的债务人财产享有追回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对隐匿、转移的债务人财产或因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部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追回出资人出资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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