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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①公安交警部门扣留驾证; ②驾驶人在15日内到驾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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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机关受理复核申请、作出复核决定的要求: (1)复核机关作出受理决定时间: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复核机关作出复核结论时间: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3)复核形式: A.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B.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不是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5)复核次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交通事故认定审查审查审查审查条件的,一般审查有这些结果: 一、终止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申请撤销审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核,并书面通知各方; 2、保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三、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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