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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借款合同中的履行地点应当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可以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或者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等地点。当事人可以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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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的确认方式:1、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2、当事人无约定的,由当事人协议确定;3、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仍不能确定的,在接受借款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能。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借款合同转款地可以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而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即是认为“贷款方所在地”也就是“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以上就是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哪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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