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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
商品房屋买卖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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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当事人未支付房费的,对方可要求支付房费,支付违约金。如果超过确定的期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三、出卖方不交付房屋,或者不配合过户的,对方可以要求交付房屋、配合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符合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如果房价出现大额波动,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也可以要求违约金外赔偿损失;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可以要求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者应该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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