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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缔结地是被告住所地的,该地的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不是则没有。...
离婚诉讼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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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缔结地是被告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是就没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婚姻法》(有效期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允许离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离婚案件;若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在青岛即墨市登记结婚,妻住所地为青岛市城阳区,夫欲起诉离婚要到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上一个例子如果妻在夫起诉离婚前已经在青岛市李沧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则由李沧区人民法院行使离婚诉讼管辖权。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离婚必须回婚姻缔结地,诉讼离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诉讼离婚的,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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