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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销售时无论是高价销售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还是低价销售收取现金,都应在确认时,按收取金额全额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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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确认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因此,你在销售时无论是高价销售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还是低价销售收取现金,都应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按收取金额全额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是按开票收入金额计算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开票金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计算增值税时,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 应缴增值税税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收入/(1+税率)*税率 账务科目应多设立两个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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