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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分: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4、两者适...
本次执行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申请人是可以再次提起恢复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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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执行申请结案法院的相关规定如下。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裁定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结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就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能否再次申请执行作出了明确答复,因此,可以告知你再次申请执行
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4条,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这两种方式结案的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依照民诉法225条规定,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终结执行,说明案件已经终结,不会再就此案件启动执行。这样无论用什么证件都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是因为找不到人,法院只是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使用身份证件可能会被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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