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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
终止执行程序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耗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没有财产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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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具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分: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下发的一份司法性文件中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执行结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引入执行程序,让一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机制。该文件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所以,以后发现有可执行财产的时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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