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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鉴定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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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在当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不应按照《交强险条款》第十条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但对于商业三险中约定的鉴定费和评估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是保险公司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并进行伤残鉴定的,受害者可以提前支付鉴定费;诉讼中,法官支持鉴定意见的部分,该部分的鉴定费会计入损失,按照相关裁判规则进行裁判,不合理的由受害者自行承担;对方不服伤残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一致的,重复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一致的,由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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