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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 2、需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薄; 3、单位同意接受落户书面证明及其户口本复印件或在...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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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 z2007{9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四、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各有关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可否列入拆迁范围以及拆迁时间,应当询问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会有公告。
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三峡库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的人口出生率不超过湖北省、重庆市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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