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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内外迁户口政策

2022-07-15
根据余杭区户口迁移政策规定:2013年5月19日前,凡在我区各镇乡、街道建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购买二手房,须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或在建成区有自建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证,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条件的老年父母户口可迁入我区,在购房处城镇落户。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和经区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随迁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6.随迁符合老年投靠条件的父母(父亲年龄超过55周岁或母亲年龄超过50周岁),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视情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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