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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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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的,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准予或不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的使用。 2.对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如果是单位不履行裁定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3.如果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后,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案条件,应立案审理。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诉、二是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的内容是否需要补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必须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对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1991年7月11日试行的>第7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于上诉案件,经审理,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关于行政拘留书模板可以参考下面的《拘留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七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所、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畘人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审批决定。2、第二十八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执行。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3、第二十九条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期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超过规定期限回所或者逃避处罚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拘留决定继续执行。现实工作中,一般是由被拘留人亲属向决定拘留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死亡证明、入学报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批准请假出所批示表,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部门将批准的文件交拘留所,拘留所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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