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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
(××××)×行非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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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重复审查。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实际上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否定性确认,该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被执行人不会也无必要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该裁定不送达被执行人,则被执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提起行政诉讼,导致人民法院重复审查一个已经被自己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人民法院陷入尴尬的境地,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1.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 第一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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