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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的罚款标准

2021-12-21
(8)因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对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的,后果将非常严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1)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三年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被撤销登记的(3)组织策划传销或者因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而在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4)因直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5)因不正当竞争在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6)因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而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8)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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