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
医疗事故赔偿所需的必要条件: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住宿费等。具体赔偿金额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等因素来决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的: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正常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事实损害结果,也不必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医生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的结果。必须符合以下损害结果的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包括:1、患者死亡、严重障碍的;2、患者中度障碍.器官组织损伤引起严重功能障碍的;3、患者轻度障碍.器官组织损伤引起一般功能障碍的;4、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结果的;同时,第四条将其他损害结果限定为明显程度,即死亡、残疾、功能障碍以外的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损害不明显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应与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7人已浏览
432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