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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有哪些条件?

2021-10-26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正常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事实损害结果,也不必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医生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的结果。必须符合以下损害结果的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包括:1、患者死亡、严重障碍的;2、患者中度障碍.器官组织损伤引起严重功能障碍的;3、患者轻度障碍.器官组织损伤引起一般功能障碍的;4、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结果的;同时,第四条将其他损害结果限定为明显程度,即死亡、残疾、功能障碍以外的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损害不明显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应与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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