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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流程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或者其他人。解散公司15天以上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申请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解散或者因撤销许可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清算组。《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条件:一是要求的主体必须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权10%上述股东。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变化、严重违约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股东或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权、股东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严重困难。第三,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第四,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公司一旦解散,就会进行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可能导致公司商标、商誉、特殊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降低,涉及到很多内外法律关系的协调。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手段,规定在法律上。
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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