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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流程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或者其他人。解散公司15天以上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申请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解散或者因撤销许可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清算组。《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的,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股东不仅要满足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还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即所谓的公司僵局。
(1)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其他方式无法解决问题; (3)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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