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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伤害事故,被认定为工人受伤后,接着确定障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力鉴定。申请劳动力鉴定的期限可分为三类。一是初次申请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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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劳动灾害申请劳动力鉴定期限:员工发生伤害事故,被认定为劳动灾害后,接着确定障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第一次申请劳动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海门发生的工伤事故,使用者和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二是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对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三是劳动力鉴定结论出台之日起一年后,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所属单位或经营机构障碍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力鉴定。劳动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工作人员的待遇赔偿,使用者和员工必须掌握初次鉴定和再鉴定的期限。
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一般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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