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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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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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