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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各一份,劳动者拿出自己的一份就是了。黏贴上去,修改了原来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更改,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合同的任一条款都可以进行变更。但是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条款或者就变更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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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那么原来的条款失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只要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可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真实。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提醒对方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形式上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原来条款的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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